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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及其制作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8 浏览量:1590
一、招股说明书及其制作
招股说明书,是指专门表达募集股份的意思并载明有关信息的书面文件。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招股说明书等有关文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公司法》在此基础上规定,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起人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告招股说明书是履行设立中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也是对投资者的要约邀请。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以及累计向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都属于公开发行。而《公司法》规定的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仅指证券法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即向社会公众发行证券,而不包括累计向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这一情形,即这种情形不需要向社会公告招股说明书。
依照《公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即发起人所认购股份的总额以及每个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数额。
(2)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即股票上所载明的每一份额的股份所代表的货币数额和发行股票时每一股的价格。
(3)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即发行的股票中有一定数量的无记名股票时,该无记名股票的数额。
(4)募集资金的用途,即所募资金用于什么事项。
(5)认股人的权利、义务,即认购公司股份的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6)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即本次募股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结束,并说明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司的股份没有募足,则认股人可以撤回其所认的股份,不再作为认股人。
二、认股书及其制作
为了便于社会公众认购所发行的股份,《公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制作认股书。认股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认股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认购股份的人应当在认股书上填写所认股数、金额、住所,并在认股书上签名、盖章。认股人在按要求填写好认股书以后,就应当按照其所认股数缴纳股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五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六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