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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登记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6 浏览量:1250
公司设立登记,是公司的设立人依照《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法定登记事项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法律规定者准予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活动。
我国《公司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 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 准手续。”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如果设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公司,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法定文件。经审核,公司登记机 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公司设立的申请与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申请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公司住所证明,即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申请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公司住所证明;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分公司的设立申请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公司设立的申请与登记程序
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以及规定文件,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同时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公司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除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者外,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 《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 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l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 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l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l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公司章程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作相应修改。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发给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分公司的《营 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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