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公司变更登记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6 浏览量:1135
公司(包括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公司发生的有些变更事项,无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只是办理备案手续即可。
(一)变更登记事项
1.公司章程修改变更
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2.公司名称变更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公司住所变更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4.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5.公司注册资本变更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公司经营范围变更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7.公司类型变更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 任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公司变更类型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8.公司股东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转让股权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除上述项目外,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备案事项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三)变更登记的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公司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 公司登记的事项
· 公司登记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