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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的事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6   浏览量:1146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公众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对公司应当登记的事项作有列举性规定,主要内容有:

  (一)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是公司法律人格的文字符号,是其区别于其他公司、企业的识别标志。公司名称具有标志性、排他性(即公司对其名称有独占、专用的权利)和财产性的特征。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规定,公司名称应当依次包括以下层次的含义:

  (1)所属的行政区划名称。即注册机关的行政管辖级别和行政管辖范围。也就是公司所在地的省市或县行政区划名称;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可以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可以冠以“某某省”字样,以此类推。

  (2)字号。即公司的特有名称,一般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汉字或者少数民族文字组成。这是由当事人自主选定的,也是公司具有标志性、排他性的重要内容。当事人在选定字号时,也要遵守相关规定。

  (3)行业特点。即显示公司的业务和经营特点、所属行业的属性。如:化工、医药等。

  (4)公司的组织形式,即公司的种类。根据《公司法》第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此外,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分支机构盼名称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如: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的企业名称,缀以“分”、“分厂”、“分店”等字样。

  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二)公司住所

  住所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中心场所,同时也是发生纠纷时确定诉讼及行政管辖的依据,是向公司送达文件的法定地址。一个公司可以有多个经营场所,但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根据《公司法》第十条和《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四)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这是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依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资本总额。

  (五)公司类型

  公司登记的类型是指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六)公司的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是股东选择的公司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应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七)营业期限

  这是指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期限。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营业期限没有作特别规定,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既可以有一定期限,也可永久存续,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上以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都是应当登记的事项。公司申请登记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登记事项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公司类型;

  (六)经营范围;

  (七)营业期限;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第十六条 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发起人因设立公司而发生职务侵权行为时责任的承担

· 公司因故未成立时发起人责任的承担

· 公司发起人对外签订合同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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