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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5   浏览量:138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了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具体内容为:

  一、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当返回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抽逃出资股东返回出资本息的主体是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二、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适用本规则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其一,对于债权人的责任应首先由公司本身来承担,只有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才允许债权人直接向抽逃出资的股东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请求承担责任。

  其二、承担责任的范围受到双重限制,即不仅要限定于股东抽逃出资本息的范围内,而且不能超出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

  其三,补充赔偿责任是一次性的责任,而不是重复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再次请求其承担同样的责任。当后续其他债权人再度主张时,该股东就可以此抗辩。

  此外,根据《公司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因此,股东(发起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义务

· 未评估的非货币资产出资效力的认定

· 判断以房屋、土地、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到位与否的司法标准

· 公司对外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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