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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5   浏览量:1683  
  

  一、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法律责任

  (1)足额补缴出资责任。即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补缴。如果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约定了违约责任,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2)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适用本规则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其一,只有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只有通过仲裁或者审判,并经过强制执行仍然不能清偿时股东才承担责任。

  其二,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的股东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只能是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本金及利息范围为限。

  其三,补充赔偿责任是一次性的责任,而不是重复责任,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前述责任后,公司其他债权人不得再次请求其承担同样的责任。当后续其他债权人再度主张时,该股东就可以此抗辩。

  二、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后加入的股东无关、与公司董事、高管无关)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

  三、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违反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起人无关、与监事无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 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

·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义务

· 未评估的非货币资产出资效力的认定

· 公司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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