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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释义第五十六条:关于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1-21   浏览量:1547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的规定。

  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是指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公路两侧划定的一定区域,在该区域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设置公路建筑控制区有多重目的:其一是为了公路今后上升等级和拓宽而预留土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路的技术等级和宽度也要不断地提高和增加,如果对沿线的建筑不加以控制,将会大大增加今后拓宽公路的难度。其二是为了防止公路街道化,充分发挥公路的效能。公路对沿线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公路建成后,大量的工厂和店铺都要在公路沿线设置。这些工厂、店铺如果离公路过近,将使公路形成街道,出现随意占用公路停车、摆摊设点和随意穿行公路的情况,严重影响公路的畅通和效能的发挥。其三是可以避免沿线近距离建设施工对公路影响,有效地保护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其四是对公路沿线的建筑进行控制,可以充分保障公路上汽车驾驶人员的行车视野,促进行车安全。其五还可以减少公路上车辆的噪声和尾气等对沿线居民的影响。公路建筑控制区制度并不是《公路法》新创设的制度。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公路管理条例》中已经规定了这一制度,只是没有使用“建筑控制区”这一概念。与《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相比较,《公路法》规定的公路建筑控制区制度更加严格,不论是永久性建筑物还是临时性建筑物均不得在建筑控制区内建设。

  本条规定的基本含义是: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土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的范围。这里所指的“国务院的规定”是指《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最小范围。《公路法》颁布后,并没有废止《公路管理条例》。在《公路法》生效后,《公路管理条例》与《公路法》相抵触的部分,应当废止;不抵触的部分,仍要继续执行;今后《公路管理条例》修改了,再按修改后的规定执行。根据《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筑控制区的最小范围应当是:从公路边沟外缘算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二、在建筑控制区内:

  1、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2、未经批准不得埋设管线、电缆等地下设施;需要埋设的,应当事先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3、因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不受上述限制。

  此外,建筑控制区仅对上述建筑活动进行控制,不影响沿线群众进行的其他活动,如耕种和日常的通行等。

  三、建筑控制区依法受国家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控制区设置标桩、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破坏、擅自挪动标桩、界桩,或在建筑控制区内进行违反上述规定的建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公路法》第八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四、由于本条并不具有溯及力,而按《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过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临时性建筑物。因此,对于《公路法》生效前建筑控制区内已有的临时建筑物和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有的建筑物,不宜在《公路法》生效后强行拆移,应当允许其按照批准时的时间要求保留,超过时间要求后,应当拆迁;其他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处理;对于新划定的建筑控制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由于划定建筑控制区的行为也不具有溯及力,也应按上述做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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