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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使用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15 浏览量:2196
一、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
二、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三、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五、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校车标牌核发规定
· 校车使用许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