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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释义第五十七条:授权公路管理机构行使本章规定的路政管理职权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1-21   浏览量:681  
  

  第五十七条 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释义】本条是关于授权公路管理机构行使本章规定的路政管理职权的规定。

  公路路政管理属于行政管理,是通过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来保护公路财产,维护公路秩序。根据我国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和《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行政权利的行使只能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行使。行政机关也可以将其行政权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委托给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来行使。公路管理机构作为事业单位,正是这样的一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本章规定的各项管理职能,除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外,都是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但我国公路分布十分广泛,每天都会有许多违反《公路法》的行为发生,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不可能有庞大的编制和大量人员来具体执法。因此,许多具体的执法工作委托给在第一线工作的公路管理机构。本条规定就是要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允许交通主管部门把本章规定给自己的管理职责委托给公路管理机构来行使。

  本条规定的具体含义是:

  一、本章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公路路政管理职责,除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允许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公路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通过决定委托公路管理机构来行使。

  二、本章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批准权,不得通过决定委托公路管理机构。这是因为该款规定的活动比较重大、复杂,而且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只能由这些交通主管部门来行使审批权。

  此外,本章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因为必须在现场行使,所以已由该条直接授权公路管理机构来行使,无需再按《公路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决定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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