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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释义第四十三条:对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方式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0-09   浏览量:633  
  

  第四十三条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区域实行近地表处置。

  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实行集中的深地质处置。

  α放射性固体废物依照前款规定处置。

  禁止在内河水域和海洋上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释义】本条是对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方式的规定。

  一、制订本条的目的是确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指导方针。放射性固体废物是采用区域处置还是全国集中处置主要取决于放射性水平,它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潜在影响废物的数量和接受废物的环境。在核能开发和核技术应用中,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体积约占整个放射性固体废物总体积的90%,而其放射性活度约只占总量的1%。从安全考虑,它的隔离期需300年或更多一点的时间。所以,只要采取适当的工程措施,是比较容易和人类活动环境相隔离的。而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放射性固体废物,其体积虽然不到放射性废物总体积的10%,可是其所含的放射性活度却约占总量的99%。我国从事放射性废物管理的专家经多年研究认为,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地质环境多样的国家,为了减少由于大量废物长途运输带来的不安全因素、降低运输费用,同时考虑到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分布面广,需要与人类环境隔离的时间相对较短,隔离要求相对较低,所以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就建议,我国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采取区域处置的方针。而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其放射性活度高、体积小,α废物的毒性大、寿命长,这些废物一旦释入环境其危害极其严重,所以从安全上考虑,需要与人类社会环境永久隔离,其处置场所应尽可能地远离人群,宜采取全国集中处置。在这种背景下,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我国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的环境政策》(国发[1992]45号),正式确立了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区域处置的方针,政策规定“在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相对集中的地区陆续建设国家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分别处置该区域内或临近区域内的中、低水平放射性物”。1993年制订的,2002年又进行了修订的《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又一次重申了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采取区域处置的方针,并明确了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采取全国集中处置的方针。目前我国已建设的区域处置场有北龙中、低放废物处置场和西北中、低放废物处置场。

  二、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置方式,直接取决于废物与人类社会所需的隔离期。对于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而言,其隔离期要求不应少于300年,根据GB14500-2002《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对场址的基本要求是:(1)地质构造简单、稳定,岩性均匀,面积广,岩体厚,有较好的吸附和阻滞核素迁移性能;(2)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地下水位较深,无影响地下水长期稳定的因素;(3)工程地质状况稳定;(4)距地表水和饮用水源有一定距离;(5)人口密度低、开发前景小,没有重要的自然和人文资源;(6)尽可能远离飞机场、军事试验场地和危险品仓库。对于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废物,为确保环境安全和人类健康,废物需与人类社会环境隔离10000年以上。如果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在近地表,这对当代人类来说,无论在技术上还是在管理上都无法确保今后10000年内甚至更长一段时间内,废物或其中的放射性核素不扩散至环境,后代人不侵扰处置库。上述事故一旦发生,其后果都是现代人不可接受的,从废物管理的基本原则出发,我们更不能将这个后果施加于后代。所以,我国确定,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α废物采取深地质处置,以从地质构造、稳定性、水文地质、自然资源和人类活动的可预见的所有角度,所选的深地质场址都将使废物和人类社会环境永久相隔离,确保环境安全和人类健康。

  三、放射性废物中的放射性物质在水中容易被溶解或加速释出,从而污染水体,危害水生生物和人类健康。所以早被1994年修订的《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文件所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也明文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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