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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仲裁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03   浏览量:1006  
  

  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客体是仲裁制度的公正性和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是指纠纷的当事人按事前或事后达成的协议,或者按照法律的规定,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并由国家强制力执行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是法院诉讼之外通过非官方途径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

  仲裁是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尽管采用了非官方的形式,但是如同诉讼一样,它的精髓在于要求仲裁员公正不倚,依法裁判。法律规定,仲裁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法独立公正作出裁决。失去公正,仲裁就没有了魂魄,仲裁的价值也无法体现。仲裁人员从身份上讲虽然有别于司法工作人员,但其仲裁活动是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准司法活动,并受到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践中,一些仲裁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或者以公开或暗示的方式向当事人索要财物,或者非法接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徇个人私情、私利,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这类行为对仲裁制度的公正性造成严重损害,危害很大,对情节严重的,应当规定为犯罪。

  (二)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该行为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必须发生在仲裁活动中。这也是本罪与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重要区别。

  第二,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这是指仲裁员背离案件的客观事实,故意歪曲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原意,作出仲裁裁决。

  第三,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包括收受贿赂枉法裁决、给仲裁当事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的。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不仅包括依据仲裁法的规定,在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的仲裁委员会对民商事争议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而且包括依据劳动法、公务员法、体育法、著作权法、反兴奋剂条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规定,在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参加组成的仲裁机构中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特殊争议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二、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与处罚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与处罚

· 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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