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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1-12   浏览量:1117  

  


  留置权为物权,其不受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留置权人在其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后,仍可以对留置财产行使留置权。理论上说,留置权可以长期不灭,其行使并无时间限制。但是,如果留置权人长期持续占有留置财产而不实现,不符合“物尽其用”的原则,也会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在有的情况下,留置财产会有自然损耗或者贬值的可能,如果长期不实现留置权,留置财产的价值会受影响,对债务人不利。因此,不能让留置权人无限期地留置财产而不行使留置权。

  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如果债务人自知没有能力履行债务,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及时实现留置权,如果留置权人不实现的,债务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该留置财产,以消灭留置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 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

· 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

· 可分物作为留置财产的特殊规定

· 出质人对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请求权及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的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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