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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0-15   浏览量:1309  

  


  担保物权的消灭,是指出现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时,担保物权不再发生效力。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1)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这里的“主债权消灭”是指主债权的全部消灭,根据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主债权的部分消灭,担保物权仍然存在,担保财产仍然担保剩余的债权,直到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时为止。

  (2)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与担保人约定折价实现自己的债权或者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以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而设定的,担保物权实现就意味着担保物权人权利的实现,担保物权自然就归于消灭。但是需要强调的是,担保物权一旦实现,无论其所担保的债权是否全部清偿,担保物权都消灭。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这里的“放弃”是指债权人的明示放弃,明示放弃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债权人用书面的形式明确表示放弃担保物权,例如,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以签订协议的方式同意放弃担保物权。二是债权人以行为放弃。例如,因债权人自己的行为导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了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性条款,主要是指民法典的其他条款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消灭的特殊情形或者专属于某一类担保物权的消灭原因。例如,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七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这就是留置权消灭的特殊原因。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 约定的担保责任超出主债务责任范围的处理

·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

· 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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