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
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担保物权可以适用的领域。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担保物权适用于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非民事活动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设立担保物权。所谓民事活动是指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产生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并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其法律内容。
(1)担保物权适用于民事话动,不适用因国家行政行为(如税款)、司法行为(如扣押产生的费用)等不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关系。这是由担保物权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担保物权是平等主体之间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
(2)担保物权不适用于民事话动中因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话动中既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也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后者不在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内。
(3)担保物权不可以担保非合同法律行为产生的债权。即因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产生非合同债权不能设定担保加以保障,但债权实际发生后,属于普通债权的范围,可以用设定担保物权的方式确保债权的实现。
(4)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设立担保物权。这里的“其他法律”主要指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如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对船舶抵押权、航空器抵押权等作了规定,它们也属于担保物权。依据这些特别法的规定,也可以设立担保物权。其他法律关于担保物权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其特别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