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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对抵押物添附物的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0-27   浏览量:634  
  


  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添附具体表现为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情况。所谓附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属于不同的所有人所有的物,依附结合在另一物之上,而成为该物的组成部分且无法分离,或者分离后将大大降低其价值的财产结合状态;所谓混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属于不同的所有人所有的物,相互混杂,致使不能或难以相分离的一种财产结合状态;所谓加工,是指对由他人提供的财产进行加工改造,使之符合约定的条件或者提高物品的价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抵押权对抵押物添附物的效力分为如下三种情形:

  (1)在添附物归第三人所有的情形下,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所取得的补偿金,这是抵押权物上代位效力的体现。

  (2)在添附物归抵押人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但在添附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增加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无权就增加价值部分主张优先受偿,其目的在于保障因添附而丧失权利的当事人的补偿请求权能够得到实现。

  (3)在添附物归抵押人与第三人共有的情形下,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四十一条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添附物归第三人所有,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效力及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抵押人对添附物享有所有权,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添附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增加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增加的价值部分。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人与第三人因添附成为添附物的共有人,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所称添附,包括附合、混合与加工。







· 主债权、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对担保物权的影响

·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及担保财产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对担保物权的影响

· 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的规定

·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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