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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对担保物权的影响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0-27 浏览量:6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从被担保的债权和债务的角度对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作出了规定。
(1)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对担保物权的影响。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经过分割后,担保物权不受影响,依然担保主债权,分割后的各个债权按照各自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一部分被转让的,担保物权不受影响,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担保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在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时,应认为各债权人依据其债权份额对担保财产共同享有担保物权,即担保物权的按份共有。据此,各债权人只能依据其享有的债权份额主张行使担保物权。也就是说,在担保财产的价值不足以保障全部债权的实现时,各债权人虽然均可请求拍卖、变卖标的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受偿的比例应根据其债权份额确定。例如,被担保的主债权为1000万,其中500万元债权被转让至第三人,第三人主张行使抵押权,但拍卖担保财产所得价款仅为800万元,则该第三人只能对其中的400万元主张优先受偿。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如《民法典》第421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发生转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主要指两种情形,一是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时与受让人约定,受让人受让的债权不受抵押权的担保。二是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时与受让人约定,抵押权随同被部分转让的债权而转让,债权人剩余的部分债权不受抵押权担保。
(2)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对担保物权的影响。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请求以该担保财产担保全部债务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主张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在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时,因为担保人就是债务人,不会加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无需经过担保人(债务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人仍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391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据此,在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下,无论是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债务还是部分债务,只要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就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所谓“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是指在没有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情形下,担保人只是可以被转让出去的那一部分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至于由原债务人承担的那部分债务,担保人仍然要承担担保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三十九条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各债权人主张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请求以该担保财产担保全部债务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主张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抵押人违反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的约定时转让合同及物权变动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