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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登簿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6   浏览量:1861  
  

  登记申请完全符合登记的条件,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状况和后果记载于登记簿,意味着登记机构对登记事项正当性的认可。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规定,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时点应当按下列方式确定:使用电子登记簿的,以登簿人员将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完成之时为准;使用纸质登记簿的,应当以登簿人员将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完毕并签名(章)之时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不动产登记完成的时间是将登记结果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时。实践中,不少人认为只有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发放给申请人之时登记才完成,而实际上登簿之时登记就已经终结,发证只是登簿的后续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不动产登记审核程序

·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查验

· 不动产登记受理程序

· 不动产登记申请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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