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简述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5 浏览量:2799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的一项基本的物权制度。从国外情况看,很多国家都规定在一国之内或一个统一司法区域内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即不论是土地、房屋还是其他不动产,均由统一的机构登记。
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2014年12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共6章35条,主要是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薄册、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做出明确规定。《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正式建立。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这里的“统一”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统一的登记机构,即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为不动产登记机构;二是统一的登记簿册;三是统一的登记依据;四是统一的信息平台。
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保护和稳定不动产物权。不动产不仅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也是权利人的重要资产和资本,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载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产权制度要求越来越高,分散登记的弊端不断凸显。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提高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提高不动产交易效率,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行政效率。不动产登记进行分散管理,一方面,国家需要支付更多的人力财力成本,导致行政成本浪费;另一方面,各部门之间的衔接较差,容易造成错误登记、重复登记等问题,部门之间互相推诿现象时有发生,降低了行政办事效率。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能够优化行政资源,减少行政环节,最大限度降低政府行政成本。在这个过程中,也将有利于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将一部分政府职能推向市场,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权利人登记和查询信息。不动产分散登记时,权利人办理不同类型的证书往往需要到不同的部门,不仅增加了人们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的不便,而且增加了权利人的时间和资金成本。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不同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起来,能够有效减轻权利人的办证负担。通过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也能够让权利人方便查询权利登记情况,了解交易标的的权利状况,更好地作出交易决策。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建立城乡统一的不动产市场。土地、房屋、林木、海域等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维护权益人权利的重要手段,是推进不动产改革的产权基础和法律保障。通过对农林牧渔业土地及其地上物(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权利的登记发证,为建立城乡统一的不动产市场打下基础。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 不动产登记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