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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2013年修正)(2)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3   浏览量:1111  
  
  【颁布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
  【发布日期】2012-02-22
  【实施日期】2012-04-01
  【修改变更】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2013年修正)(2)
  第八章 压 裂
  第一百零五条 井场应当具备能摆放压裂设备并方便作业的足够面积,设有明确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一百零六条 施工作业前,施工人员应当详细了解井场内地下管线及电缆分布情况,并按照设计要求做好施工前准备。
  第一百零七条 新井、一年内未进行任何作业的老井均应当进行通井。通井时遇到异常情况的,施工人员应当在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一百零八条 压裂设备、井口装置和地面管汇应当满足压裂施工工艺和压力要求。
  压裂施工所用高压泵安全销子的剪断压力不得超过高压泵额定最高工作压力。井口应当用专用支架或者其他方式固定。高压管线长度每间隔8米时应当有固定高压管线的措施。
  以井口10米为半径,沿泵车出口至井口地面流程两侧10米为边界,设定为高压危险区,并使用专用安全带设置封闭的安全警戒线。
  第一百零九条 摆放设备时,煤层气企业应当安排好混砂车与管汇车、管汇车与压裂泵车、压裂泵车距井口的距离。仪表车应当安放在能看到井口、视野开阔的地点。
  第一百一十条 压裂施工必须在白天进行。煤层气企业应当对压裂施工进行统一指挥,指挥员应当随时掌握施工动态,保持通讯系统畅通。
  第一百一十一条 煤层气企业在施工前应当召开安全会,提出安全要求,明确安全阀限定值,同时进行下列安全检查:
  (一)检查压裂设备、校对仪表,确保压裂主机及辅机的工作状况良好,待修或者未达到施工要求的设备不得参加施工;
  (二)按照设计要求试压合格,各部阀门应当灵活好用。设备和管线泄漏时,应当在停泵、泄压后方可检修;
  (三)压裂车逐台逐挡充分循环排空,排净残液、余砂。
  第一百一十二条 施工期间煤层气企业应当派专人负责巡视边界,严禁非施工人员进入井场。高压区必须设有警戒,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一百一十三条 施工中进出井场的车辆排气管应当安装阻火器。施工车辆通过井场地面裸露的油、气管线及电缆时,煤层气企业应当采取防止碾压的保护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 泵车操作应当平稳,严禁无故换档或者停车。出现故障必须停车时,操作人员应当及时通知指挥员采取措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 压裂期间,煤层气企业必须有专人监测剩余压裂液液面、支撑剂剩余量和供应情况,确保连续供液和供砂。
  第一百一十六条 加砂过程中,压力突然上升或者发生砂堵时,煤层气企业应当及时研究处理,不得强行憋压。
  使用放射性示踪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定期对放射性示踪剂的活度、存储装置是否完好进行检测,对接触人员进行体检。
  第一百一十七条 压裂施工后,煤层气企业应当对设备的气路系统、液压系统、吸入排出系统、仪表系统、混合系统、柱塞泵、卡车、燃料系统等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九章 排 采
  第一百一十八条 排采井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平整、清洁、无杂草;
  (一) 井场周围应当设围栏,围栏高度不得低于1.7米,并有明确的警示标识;
  (三)井场内所有可能对人体产生碰伤、挤伤或者其他伤害的危险物体均应当涂以红色标记,以示警告。
  第一百一十九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将排采沉淀池布置在井场围栏范围内;布置在排采围栏范围外时,应当设独立围栏。
  第一百二十条 选择放空火炬的位置应当考虑当地全年主风向,置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一百二十一条 排采设备应当置于远离放空火炬的一侧摆放,发电机排气筒方向不得正对井口。煤层气企业应当定期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检测阀门、管线是否漏气,发现漏气应当立即检修处理。
  气、水管线应当分别安装气、水阀门,气管线应当涂成黄色,水管线应当涂成绿色。
  第一百二十二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气水分离器(如有)的阀门、安全阀是否灵活好用。
  第一百二十三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对气水分离器(如有)定期排水,防止造成水堵或者积聚。
  第一百二十四条 抽油机的安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基夯实,水泥基础坐落在土质均匀的原土上,冰冻地区应当开挖至冰冻层以下;
  (二)基础表面没有裂纹、变形现象;
  (三)抽油机底座与基础墩接触面紧密贴实,地角螺栓不得悬空;
  (四)平衡块与曲柄的装配面及曲柄燕尾槽内严禁夹入杂物。
  第一百二十五条 抽油机启动前,煤层气企业应当确保抽油机各部位牢固可靠、刹车及皮带松紧适宜、供电系统正常。
  第一百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巡检时应当与抽油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刹车操作后应当合上保险装置。抽油机运转或者未停稳时,不得接触、靠近抽油机的运转部位,也不得进行润滑、加油或者调整皮带等操作。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进行调整冲程、更换悬绳器等高空作业时,操作人员应当系好安全带并站稳,防止滑落跌伤和工具掉落伤人。
  第一百二十八条 更换井口装置时,煤层气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防火、防爆设施。割焊井口时,煤层气企业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百二十九条 螺杆泵设备运行期间,应当确保各连接部位无松动、减速箱不漏(缺)油、皮带无松弛、光杆不下滑、机体无过热现象。
  第一百三十条 欠载跳闸时,工作人员应当排除方卡子松动、传动部分打滑、断杆卸载等原因后方可开机;过载跳闸时,应当排除短路、缺相现象后方可开机。
  第一百三十一条 排采设备的控制柜应当有防护措施,埋地电缆处应当有明显标记。
  第一百三十二条 测量电潜泵机组参数时,测量人员必须把控制柜总电源断开,并悬挂警示牌。
  第一百三十三条 电潜泵停机时,不得带负荷拉闸。电潜泵出现故障停机时,如未查明原因并排除故障,不得二次启动。
  第一百三十四条 动液面测试前,必须在关闭套管阀门并释放压力后,方可安装井口连接器。测试动液面时,应当采用氮气进行击发,严禁采用声弹进行击发。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连接器安装完毕后,连接器上的放空阀应当关严,缓慢打开套管阀门。
  对有套压井,有关人员必须在套管阀门打开时无异常情况下方可装接信号线。
  第一百三十六条 测试结束后,测试人员应当关严套管阀门,打开放空阀门,拆除各连接电缆后,方可卸下井口连接器。
  第一百三十七条 示功图测试前,抽油机驴头必须停在下死点,拉住刹车;操作人员应当选择安全的操作位置安装仪器;仪器安装后,必须确保挂上保险装置。
  第一百三十八条 修井时,探砂面、冲砂起下管柱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常规修井作业规程的安全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冲砂前,水龙带必须拴保险绳,循环管线应当不刺不漏。冲砂时,禁止人员穿越高压区。
  第一百四十条 下泵时,井口应当安装防掉、防碰装置,严防井下落物和因碰撞产生火花。禁止挂单吊环操作。
  修井机绷绳强度应当与修井机匹配,并确保地锚牢固可靠。
  第一百四十一条   洗井时,泵车、水罐车等设备的摆放场地应当处于便于操作的安全位置,出口管线连接应当平直,末端用地锚固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洗井前必须试压合格,各部阀门应当灵活好用。
  第一百四十三条 洗井期间,提升动力设备应当连续运转,不得熄火。泵压升高,洗井不通时,应当及时分析处理,不得强行憋泵;设备和管线泄漏时,应当在停泵、泄压后方可检修。
  发生严重漏失时,应当采取有效堵漏措施后再进行施工。
  第一百四十四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对报废的煤层气井进行封井处理,建立报废煤层气井的档案,并有施工单位和煤层气企业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
  第一百四十五条 报废的煤层气井的井筒必须用水泥浆或者水泥砂浆封固,封固高度为从井底到最上面一个可采煤层顶板以上100米。废弃的井筒必须在井口打水泥塞,并将地面以下1.5米套管割掉,用钢板将套管焊住,然后填土至与地面平齐。
  第十章 煤层气集输
  第一百四十六条 煤层气集输管线线路走向应当根据地形、工程地质、沿线井场(站场)的地理位置以及交通运输、动力等条件,确定最优线路。
  管线线路的选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顺直、平缓,减少与天然和人工障碍物的交叉;
  (二)避开重要的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
  (三)避开城镇规划区、大型站场、飞机场、火车站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当受条件限制,管线需要在上述区域内通过时,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四)严禁管线通过铁路或者公路的隧道、桥梁(管线专用公路的隧道、桥梁除外)以及铁路编组站、大型客运站和变电所;
  (五)避开地下杂散电流干扰大的区域;当避开确有困难时,需采取符合标准、规范的排流措施;
  (六)避开不良工程地质地段;需选择合适的位置和方式穿越。
  第一百四十七条 煤层气管线及管线组件的材质选择,应当综合考虑使用压力、温度、煤层气特性、使用地区、经济性等因素。
  煤层气管线及管线组件的材质选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材料的强度、寿命满足安全要求,煤层气集输钢质管道的设计符合《油气集输设计规范》(GB50350)的有关规定,煤层气采气聚乙烯管道的设计符合《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的有关规定;
  (二)材料生产企业按照相应标准生产,并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
  (三)选用的管线组件符合安全标准并有质量证明书;
  (四)管线材质满足当地的抗震要求;
  (五)采用钢管和钢质组件时,应当根据强度等级、管径、壁厚、焊接方式及使用环境温度等因素提出材料韧性要求;
  (六)穿越铁路、公路、大型河流及人口稠密区时,采用钢管,管线组件严禁使用铸铁件。
  第一百四十八条 煤层气集输管线应当采用埋地方式敷设,特殊地段也可以采用土堤、地面、架空等方式敷设。管线敷设应当满足抗震要求。
  第一百四十九条 埋地管线坡度应当根据地形的要求,采用弹性敷设,管线埋地深度应当在冻土层以下。覆土层最小厚度、管沟边坡和沟底宽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标准的规定。
  管线与其他管线交叉时,其垂直净距一般不得小于0.3米;当小于0.3米时,两管间应当设置坚固的绝缘隔离物。管线与电力、通信电缆交叉时,其垂直净距不得小于0.5米。管线在交叉点两侧各延伸10米以上的管段,应当采用相应的最高绝缘等级。
  管线改变方向时,应当优先采用弹性敷设(曲率半径应当大于或者等于管线直径的1000倍),垂直面上弹性敷设管线的曲率半径应当大于管线在自重作用下产生的挠度曲线的曲率半径。曲率半径的计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 用于改变管线走向的弯头的曲率半径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外直径的4倍,并便于清管器或者检测仪器顺利通过。现场冷弯弯管的最小曲率半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标准的规定。弯管上的环向焊缝应当进行X射线检查。
  管线不得采用斜口连接,不允许采用褶皱弯或者虾米弯,管子对接偏差不得大于3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管线穿、跨越铁路、公路、河流时,应当符合国家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标准和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管线沿线应当设置里程桩、转角桩、标志桩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里程桩应当沿气流前进方向从管线起点至终点每500米连续设置。里程桩可以与阴极保护测试桩结合设置。
  第一百五十三条 钢制埋地集输管线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腐绝缘与阴极保护标准的有关规定。
  管线阴级保护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经检测确认防腐层发生老化时,煤层气企业应当及时进行防腐层大修。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裸露或者架空的管线应当有良好的防腐绝缘层,带保温层的,采取保温和防水措施。管线应当定期排水,防止造成水堵、冰堵。
  站场的进出站两端管线,应当加装绝缘接头,确保干线阴极保护可靠性。
  第一百五十五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依据煤层气田地面建设总体规划以及所在地区城镇规划、集输管线走向,结合地形、地貌、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统一规划站场的选址及布局,并远离地质灾害易发区,在站场服务年限内避免受采空区、采动区的影响,确保站场安全。
  第一百五十六条 站场应当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者散发火花地点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站场主要设施与周边有关设施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居民区、村镇、公共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米;
  (二)与相邻厂矿企业、35千伏及以上变电所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米;
  (三)与公路的间距不小于10米;
  (四)与铁路线的间距不小于20米;
  (五)与架空通信线、架空电力线的间距不小于1.5倍杆高;
  (六)与采石场等爆炸作业场地的间距不小于300米。
  第一百五十七条 站场内平面布置、防火安全、场内道路交通及与外界公路的连接应当符合《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站场的防洪设计标准,应当综合考虑站场规模和受淹损失等因素,集气站重现期为10年至25年,中心处理站重现期为25年至50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 放空管应当位于站场生产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处于站场外地势较高处,其高度应当比附近建(构)筑物高出2米以上,且总高度不得小于10米。放空管距站场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米;当放空量大于12000立方米 /小时且等于或者小于40000立方米/小时时,放空管距站场的距离应当不小于40米。
  第一百六十条 站场设备应当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企业生产,有产品合格证书并满足安全要求。
  第一百六十一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定时记录设备的运转状况,定期分析主要设备的运行状态。安全阀和压力表应当定期进行校验。调节阀、减压阀、高(低)压泄压阀等主要阀门应当按照相应运行和维护规程进行操作和维护,并按照规定定期校验。
  第一百六十二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在站场的进口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牌、进站须知和逃生路线图,并应当向进入站场的外来人员告知安全注意事项等。
  站场应当设置不低于1.7米的非燃烧材料围墙或者围栏,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站场内大于或者等于35千伏的变配电站应当设置不低于1.5米的围栏。
  第一百六十三条 站场的供电负荷和供电电源应当根据《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AQ2012)的有关规定确定。用电设备及线路走向应当合理,导体选择及线路敷设应当符合安全规定,线路应当无老化、破损和裸露现象。
  第一百六十四条 配电室应当有应急照明,配电室门应当外开,保持通风良好,并安装挡鼠板。电缆沟应当无积水,地沟应当封堵。地沟可燃气体浓度应当定期检验,避免沟内窜气。
  第一百六十五条 站场内对管线进行吹扫、试压时,煤层气企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强度试验和气密试验时发现管线泄漏的,煤层气企业应当查明原因,制定修理方案和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修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 压缩机应当允许煤层气组分、进气压力、进气温度和进气量有一定的波动范围。
  第一百六十七条 压缩机启动及事故停车安全联锁应当完好。
  压缩机的吸入口应当有防止空气进入的措施;压缩机的各级进口应当设凝液分离器或者机械杂质过滤器。分离器应当有排液、液位控制和高液位报警及放空等设施。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在煤层气脱水装置前应当设置分离器。
  脱水器前及压缩机的出口管线上的截断阀前应当分别设置安全阀。
  第一百六十九条 煤层气脱水装置中,气体管线应当选用全启式安全阀,液体管线应当选用微启式安全阀。安全阀弹簧应当具有可靠的防腐蚀性能或者必要的防腐保护措施。
  第一百七十条 含硫化氢的煤层气应当脱硫、脱水。距煤层气处理厂较远的酸性煤层气,如因管输产生游离水,应当先脱水、后脱硫。
  第一百七十一条 在煤层气处理及输送过程中使用化学药剂时,煤层气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措施要求,并落实防冻伤、防中毒和防化学伤害等措施。
  第一百七十二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在脱硫溶液系统中设过滤器。
  第一百七十三条 进脱硫装置的原料气总管线和再生塔应当设安全阀,液硫储罐最高液位之上应当设置灭火蒸汽管。储罐四周应当设置闭合的不燃烧材料防护墙,墙高应当为1米,四周应当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第一百七十四条 在含硫容器内作业时,煤层气企业应当进行有毒气体测试,并备有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一百七十五条 集输系统投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线与设备的严密性试验合格;
  (二)各单体设备、分系统试运行正常,设备工作状态良好,集输系统整体联合试运行正常;
  (三)集气管线全线进行试压、清管;
  (四)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一百七十六条 管线投运前,煤层气企业应当对管线内的空气进行置换,避免空气与煤层气混合。
  置换过程中的混合气体应当利用放空系统放空,并以放空口为中心设立隔离区并禁止烟火。进行氮气置换时,进入管线的氮气温度应当不低于5摄氏度;排放氮气时应当防止大量氮气聚集造成人员窒息,管线中氮气量过大时应当提前进行多点排放。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管线的监控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重要工艺参数及工作状态进行连续检测和记录;
  (二)根据沿线情况定期对集输管线进行巡线检查,但每季度至少徒步巡查一次;
  (三)定时巡查线路分水器,及时排放污水,并有防止冰冻的措施;
  (四)在雨季、汛期或者其他灾害发生后加密巡查;
  (五)定期对装有阴极保护设施的管线保护电位进行测试。
  第一百七十八条 对站场的监控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压力、计量仪表灵敏准确,设备、管汇无渗漏。根据集输流程分布情况,在站场设置限压放空和压力高、低限报警设施;
  (二)定时巡查站场内的分离器,及时将污水排放,并有防止冰冻的措施;
  (三)站场工艺装置区、计量工作间等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及照明采用防爆电器,其选型、安装和电气线路的布置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维护与抢修时,应当制定相应的维护与抢修安全措施和实施方案,合理配备专职维护与抢修队伍,抢修物资装备。
  第一百八十条 维护与抢修现场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划分安全界限,设置警戒线、警示牌。进入作业场地的人员应当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与作业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警戒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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