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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救援规程(2)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4-05-10   浏览量:78  
  
  【颁布机关】应急管理部
  【发布文号】应急管理部令第16号
  【发布日期】2024-04-28
  【实施日期】2024-07-01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矿山救援规程(2)
  第六节 灾区探察
  第六十七条 矿山救援队参加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应当进行灾区探察。灾区探察的主要任务是探明事故类别、波及范围、破坏程度、遇险人员数量和位置、矿井通风、巷道支护等情况,检测灾区氧气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矿尘、温度、风向、风速等。
  第六十八条 矿山救援队在进行灾区探察前,应当了解矿井巷道布置等基本情况,确认灾区是否切断电源,明确探察任务、具体计划和注意事项,制定遇有撤退路线被堵等突发情况的应急措施,检查氧气呼吸器和所需装备仪器,做好充分准备。
  第六十九条 矿山救援队在灾区探察时应当做到:
  (一)探察小队与待机小队保持通信联系,在需要待机小队抢救人员时,调派其他小队作为待机小队;
  (二)首先将探察小队派往可能存在遇险人员最多的地点,灾区范围大或者巷道复杂的,可以组织多个小队分区段探察;
  (三)探察小队在遭遇危险情况或者通信中断时立即回撤,待机小队在探察小队遇险、通信中断或者未按预定时间返回时立即进入救援;
  (四)进入灾区时,小队长在队前,副小队长在队后,返回时相反;搜救遇险人员时,小队队形与巷道中线斜交前进;
  (五)探察小队携带救生索等必要装备,行进时注意暗井、溜煤眼、淤泥和巷道支护等情况,视线不清或者水深时使用探险棍探测前进,队员之间用联络绳联结;
  (六)明确探察小队人员分工,分别检查通风、气体浓度、温度和顶板等情况并记录,探察过的巷道要签字留名做好标记,并绘制探察路线示意图,在图纸上标记探察结果;
  (七)探察过程中发现遇险人员立即抢救,将其护送至安全地点,无法一次救出遇险人员时,立即通知待机小队进入救援,带队指挥员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安排队伍继续实施灾区探察;
  (八)在发现遇险人员地点做出标记,检测气体浓度,并在图纸上标明遇险人员位置及状态,对遇难人员逐一编号;
  (九)探察小队行进中在巷道交叉口设置明显标记,完成任务后按计划路线或者原路返回。
  第七十条 探察结束后,现场带队指挥员应当立即向布置任务的指挥员汇报探察结果。
  第七节 救援记录和总结报告
  第七十一条 矿山救援队应当记录参加救援的过程及重要事项;发生应急救援人员伤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七十二条 救援结束后,矿山救援队应当对救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编写应急救援报告(附事故现场示意图),填写《应急救援登记卡》(见附录7),并于7日内上报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第六章 救援方法和行动原则
  第一节 矿井火灾事故救援
  第七十三条 矿山救援队参加矿井火灾事故救援应当了解下列情况:
  (一)火灾类型、发火时间、火源位置、火势及烟雾大小、波及范围、遇险人员分布和矿井安全避险系统情况;
  (二)灾区有毒有害气体、温度、通风系统状态、风流方向、风量大小和矿尘爆炸性;
  (三)顶板、巷道围岩和支护状况;
  (四)灾区供电状况;
  (五)灾区供水管路和消防器材的实际状况及数量;
  (六)矿井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其实施状况。
  第七十四条 首先到达事故矿井的矿山救援队,救援力量的分派原则如下:
  (一)进风井井口建筑物发生火灾,派一个小队处置火灾,另一个小队到井下抢救人员和扑灭井底车场可能发生的火灾;
  (二)井筒或者井底车场发生火灾,派一个小队灭火,另一个小队到受火灾威胁区域抢救人员;
  (三)矿井进风侧的硐室、石门、平巷、下山或者上山发生火灾,火烟可能威胁到其他地点时,派一个小队灭火,另一个小队进入灾区抢救人员;
  (四)采区巷道、硐室或者工作面发生火灾,派一个小队从最短的路线进入回风侧抢救人员,另一个小队从进风侧抢救人员和灭火;
  (五)回风井井口建筑物、回风井筒或者回风井底车场及其毗连的巷道发生火灾,派一个小队灭火,另一个小队抢救人员。
  第七十五条 矿山救援队在矿井火灾事故救援过程中,应当指定专人检测瓦斯等易燃易爆气体和矿尘,观测灾区气体和风流变化,当甲烷浓度超过2%并且继续上升,风量突然发生较大变化,或者风流出现逆转征兆时,应当立即撤到安全地点,采取措施排除危险,采用保障安全的灭火方法。
  第七十六条 处置矿井火灾时,矿井通风调控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控制火势和烟雾蔓延,防止火灾扩大;
  (二)防止引起瓦斯或者矿尘爆炸,防止火风压引起风流逆转;
  (三)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并有利于抢救遇险人员;
  (四)创造有利的灭火条件。
  第七十七条 灭火过程中,根据灾情可以采取局部反风、全矿井反风、风流短路、停止通风或者减少风量等措施。采取上述措施时,应当防止瓦斯等易燃易爆气体积聚到爆炸浓度引起爆炸,防止发生风流紊乱,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采取反风或者风流短路措施前,必须将原进风侧人员或者受影响区域内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第七十八条 矿山救援队应当根据矿井火灾的实际情况选择灭火方法,条件具备的应当采用直接灭火方法。直接灭火时,应当设专人观测进风侧风向、风量和气体浓度变化,分析风流紊乱的可能性及撤退通道的安全性,必要时采取控风措施;应当监测回风侧瓦斯和一氧化碳等气体浓度变化,观察烟雾变化情况,分析灭火效果和爆炸危险性,发现危险迹象及时撤离。
  第七十九条 用水灭火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火源明确;
  (二)水源、人力和物力充足;
  (三)回风道畅通;
  (四)甲烷浓度不超过2%。
  第八十条 用水或者注浆灭火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进风侧进行灭火,并采取防止溃水措施,同时将回风侧人员撤出;
  (二)为控制火势,可以采取设置水幕、清除可燃物等措施;
  (三)从火焰外围喷洒并逐步移向火源中心,不得将水流直接对准火焰中心;
  (四)灭火过程中保持足够的风量和回风道畅通,使水蒸气直接排入回风道;
  (五)向火源大量灌水或者从上部灌浆时,不得靠近火源地点作业;用水快速淹没火区时,火区密闭附近及其下方区域不得有人。
  第八十一条 扑灭电气火灾,应当首先切断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必须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第八十二条 扑灭瓦斯燃烧引起的火灾时,可采用干粉、惰性气体、泡沫灭火,不得随意改变风量,防止事故扩大。
  第八十三条 下列情况下,应当采用隔绝灭火或者综合灭火方法:
  (一)缺乏灭火器材;
  (二)火源点不明确、火区范围大、难以接近火源;
  (三)直接灭火无效或者对灭火人员危险性较大。
  第八十四条 采用隔绝灭火方法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合理确定封闭火区范围;
  (二)封闭火区时,首先建造临时密闭,经观测风向、风量、烟雾和气体分析,确认无爆炸危险后,再建造永久密闭或者防爆密闭(防爆密闭墙最小厚度见附录8)。
  第八十五条 封闭火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多条巷道需要封闭的,先封闭支巷,后封闭主巷;
  (二)火区主要进风巷和回风巷中的密闭留有通风孔,其他密闭可以不留通风孔;
  (三)选择进风巷和回风巷同时封闭的,在两处密闭上预留通风孔,封堵通风孔时统一指挥、密切配合,以最快速度同时封堵,完成密闭工作后迅速撤至安全地点;
  (四)封闭有爆炸危险火区时,先采取注入惰性气体等抑爆措施,后在安全位置构筑进、回风密闭;
  (五)封闭火区过程中,设专人检测风流和气体变化,发现瓦斯等易燃易爆气体浓度迅速增加时,所有人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
  第八十六条 建造火区密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密闭墙的位置选择在围岩稳定、无破碎带、无裂隙和巷道断面较小的地点,距巷道交叉口不小于10米;
  (二)拆除或者断开管路、金属网、电缆和轨道等金属导体;
  (三)密闭墙留设观测孔、措施孔和放水孔。
  第八十七条 火区封闭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有人员立即撤出危险区;进入检查或者加固密闭墙在24小时后进行,火区条件复杂的,酌情延长时间;
  (二)火区密闭被爆炸破坏的,严禁派矿山救援队探察或者恢复密闭;只有在采取惰化火区等措施、经检测无爆炸危险后方可作业,否则,在距火区较远的安全地点建造密闭;
  (三)条件允许的,可以采取均压灭火措施;
  (四)定期检测和分析密闭内的气体成分及浓度、温度、内外空气压差和密闭漏风情况,发现火区有异常变化时,采取措施及时处置。
  第八十八条 矿山救援队在高温、浓烟下开展救援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下巷道内温度超过30摄氏度的,控制佩用氧气呼吸器持续作业时间;温度超过40摄氏度的,不得佩用氧气呼吸器作业,抢救人员时严格限制持续作业时间(见附录9);
  (二)采取降温措施,改善工作环境,井下基地配备含0.75%食盐的温开水;
  (三)高温巷道内空气升温梯度达到每分钟0.5至1摄氏度时,小队返回井下基地,并及时报告基地指挥员;
  (四)严禁进入烟雾弥漫至能见度小于1米的巷道;
  (五)发现应急救援人员身体异常的,小队返回井下基地并通知待机小队。
  第八十九条 处置进风井口建筑物火灾,应当采取防止火灾气体及火焰侵入井下的措施,可以立即反风或者关闭井口防火门;不能反风的,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停止主要通风机。同时,采取措施进行灭火。
  第九十条 处置正在开凿井筒的井口建筑物火灾,通往遇险人员作业地点的通道被火切断时,可以利用原有的铁风筒及各类适合供风的管路设施向遇险人员送风,同时采取措施进行灭火。
  第九十一条 处置进风井筒火灾,为防止火灾气体侵入井下巷道,可以采取反风或者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的措施。
  第九十二条 处置回风井筒火灾,应当保持原有风流方向,为防止火势增大,可以适当减少风量。
  第九十三条 处置井底车场火灾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风井井底车场和毗连硐室发生火灾,进行反风或者风流短路,防止火灾气体侵入工作区;
  (二)回风井井底车场发生火灾,保持正常风流方向,可以适当减少风量;
  (三)直接灭火和阻止火灾蔓延;
  (四)为防止混凝土支架和砌碹巷道上面木垛燃烧,可在碹上打眼或者破碹,安设水幕或者灌注防灭火材料;
  (五)保护可能受到火灾危及的井筒、爆炸物品库、变电所和水泵房等关键地点。
  第九十四条 处置井下硐室火灾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着火硐室位于矿井总进风道的,进行反风或者风流短路;
  (二)着火硐室位于矿井一翼或者采区总进风流所经两巷道连接处的,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风流短路,条件具备时也可以局部反风;
  (三)爆炸物品库着火的,在安全的前提下先将雷管和导爆索运出,后将其他爆炸材料运出;因危险不能运出时,关闭防火门,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四)绞车房着火的,将连接的矿车固定,防止烧断钢丝绳,造成跑车伤人;
  (五)蓄电池机车充电硐室着火的,切断电源,停止充电,加强通风并及时运出蓄电池;
  (六)硐室无防火门的,挂风障控制入风,积极灭火。
  第九十五条 处置井下巷道火灾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倾斜上行风流巷道发生火灾,保持正常风流方向,可以适当减少风量,防止与着火巷道并联的巷道发生风流逆转;
  (二)倾斜下行风流巷道发生火灾,防止发生风流逆转,不得在着火巷道由上向下接近火源灭火,可以利用平行下山和联络巷接近火源灭火;
  (三)在倾斜巷道从下向上灭火时,防止冒落岩石和燃烧物掉落伤人;
  (四)矿井或者一翼总进风道中的平巷、石门或者其他水平巷道发生火灾,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反风、风流短路或者正常通风,采取风流短路时防止风流紊乱;
  (五)架线式电机车巷道发生火灾,先切断电源,并将线路接地,接地点在可见范围内;
  (六)带式输送机运输巷道发生火灾,先停止输送机,关闭电源,后进行灭火。
  第九十六条 处置独头巷道火灾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矿山救援队到达现场后,保持局部通风机通风原状,即风机停止运转的不要开启,风机开启的不要停止,进行探察后再采取处置措施;
  (二)水平独头巷道迎头发生火灾,且甲烷浓度不超过2%的,在通风的前提下直接灭火,灭火后检查和处置阴燃火点,防止复燃;
  (三)水平独头巷道中段发生火灾,灭火时注意火源以里巷道内瓦斯情况,防止积聚的瓦斯经过火点,情况不明的,在安全地点进行封闭;
  (四)倾斜独头巷道迎头发生火灾,且甲烷浓度不超过2%时,在加强通风的情况下可以直接灭火;甲烷浓度超过2%时,应急救援人员立即撤离,并在安全地点进行封闭;
  (五)倾斜独头巷道中段发生火灾,不得直接灭火,在安全地点进行封闭;
  (六)局部通风机已经停止运转,且无需抢救人员的,无论火源位于何处,均在安全地点进行封闭,不得进入直接灭火。
  第九十七条 处置回采工作面火灾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工作面着火,在进风侧进行灭火;在进风侧灭火难以奏效的,可以进行局部反风,从反风后的进风侧灭火,并在回风侧设置水幕;
  (二)工作面进风巷着火,为抢救人员和控制火势,可以进行局部反风或者减少风量,减少风量时防止灾区缺氧和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积聚;
  (三)工作面回风巷着火,防止采空区瓦斯涌出和积聚造成瓦斯爆炸;
  (四)急倾斜工作面着火,不得在火源上方或者火源下方直接灭火,防止水蒸气或者火区塌落物伤人;有条件的可以从侧面利用保护台板或者保护盖接近火源灭火;
  (五)工作面有爆炸危险时,应急救援人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禁止直接灭火。
  第九十八条 采空区或者巷道冒落带发生火灾,应当保持通风系统稳定,检查与火区相连的通道,防止瓦斯涌入火区。
  第二节 瓦斯、矿尘爆炸事故救援
  第九十九条 矿山救援队参加瓦斯、矿尘爆炸事故救援,应当全面探察灾区遇险人员数量及分布地点、有毒有害气体、巷道破坏程度、是否存在火源等情况。
  第一百条 首先到达事故矿井的矿山救援队,救援力量的分派原则如下:
  (一)井筒、井底车场或者石门发生爆炸,在确定没有火源、无爆炸危险后,派一个小队抢救人员,另一个小队恢复通风,通风设施损坏暂时无法恢复的,全部进行抢救人员;
  (二)采掘工作面发生爆炸,派一个小队沿回风侧、另一个小队沿进风侧进入抢救人员,在此期间通风系统维持原状。
  第一百零一条 为排除爆炸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和抢救人员,应当在探察确认无火源的前提下,尽快恢复通风。如果有毒有害气体严重威胁爆源下风侧人员,在上风侧人员已经撤离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反风措施,反风后矿山救援队进入原下风侧引导人员撤离灾区。
  第一百零二条 爆炸产生火灾时,矿山救援队应当同时进行抢救人员和灭火,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爆炸。
  第一百零三条 矿山救援队参加瓦斯、矿尘爆炸事故救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切断灾区电源,并派专人值守;
  (二)检查灾区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温度和通风设施情况,发现有再次爆炸危险时,立即撤至安全地点;
  (三)进入灾区行动防止碰撞、摩擦等产生火花;
  (四)灾区巷道较长、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较大、支架损坏严重的,在确认没有火源的情况下,先恢复通风、维护支架,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
  (五)已封闭采空区发生爆炸,严禁派人进入灾区进行恢复密闭工作,采取注入惰性气体和远距离封闭等措施。
  第三节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救援
  第一百零四条 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后,矿山企业应当立即对灾区采取停电和撤人措施,在按规定排出瓦斯后,方可恢复送电。
  第一百零五条 矿山救援队应当探察遇险人员数量及分布地点、通风系统及设施破坏程度、突出的位置、突出物堆积状态、巷道堵塞程度、瓦斯浓度和波及范围等情况,发现火源立即扑灭。
  第一百零六条 采掘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矿山救援队应当派一个小队从回风侧、另一个小队从进风侧进入事故地点抢救人员。
  第一百零七条 矿山救援队发现遇险人员应当立即抢救,为其佩用全面罩正压氧气呼吸器或者自救器,引导、护送遇险人员撤离灾区。遇险人员被困灾区时,应当利用压风、供水管路或者施工钻孔等为其输送新鲜空气,并组织力量清理堵塞物或者开掘绕道抢救人员。在有突出危险的煤层中掘进绕道抢救人员时,应当采取防突措施。
  第一百零八条 处置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不得停风或者反风,防止风流紊乱扩大灾情。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被破坏的,应当设置临时风障、风门和安装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
  第一百零九条 突出造成风流逆转时,应当在进风侧设置风障,清理回风侧的堵塞物,使风流尽快恢复正常。
  第一百一十条 突出引起火灾时,应当采用综合灭火或者惰性气体灭火。突出引起回风井口瓦斯燃烧的,应当采取控制风量的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排放灾区瓦斯时,应当撤出排放混合风流经过巷道的所有人员,以最短路线将瓦斯引入回风道。回风井口50米范围内不得有火源,并设专人监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清理突出的煤矸时,应当采取防止煤尘飞扬、冒顶片帮、瓦斯超限及再次发生突出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 处置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事故,可以参照处置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且应当加大灾区风量。
  第四节 矿井透水事故救援
  第一百一十四条 矿山救援队参加矿井透水事故救援,应当了解灾区情况和水源、透水点、事故前人员分布、矿井有生存条件的地点及进入该地点的通道等情况,分析计算被困人员所在空间体积及空间内氧气、二氧化碳、瓦斯等气体浓度,估算被困人员维持生存时间。
  第一百一十五条 矿山救援队应当探察遇险人员位置,涌水通道、水量及水流动线路,巷道及水泵设施受水淹程度,巷道破坏及堵塞情况,瓦斯、二氧化碳、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情况和通风状况等。
  第一百一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发生透水,矿山救援队应当首先进入下部水平抢救人员,再进入上部水平抢救人员。
  第一百一十七条 被困人员所在地点高于透水后水位的,可以利用打钻等方法供给新鲜空气、饮料和食物,建立通信联系;被困人员所在地点低于透水后水位的,不得打钻,防止钻孔泄压扩大灾情。
  第一百一十八条 矿井涌水量超过排水能力,全矿或者水平有被淹危险时,在下部水平人员救出后,可以向下部水平或者采空区放水;下部水平人员尚未撤出,主要排水设备受到被淹威胁时,可以构筑临时防水墙,封堵泵房口和通往下部水平的巷道。
  第一百一十九条 矿山救援队参加矿井透水事故救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透水威胁水泵安全时,在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保护泵房不被水淹;
  (二)应急救援人员经过巷道有被淹危险时,立即返回井下基地;
  (三)排水过程中保持通风,加强有毒有害气体检测,防止有毒有害气体涌出造成危害;
  (四)排水后进行探察或者抢救人员时,注意观察巷道情况,防止冒顶和底板塌陷;
  (五)通过局部积水巷道时,采用探险棍探测前进;水深过膝,无需抢救人员的,不得涉水进入灾区。
  第一百二十条 矿山救援队处置上山巷道透水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检查并加固巷道支护,防止二次透水、积水和淤泥冲击;
  (二)透水点下方不具备存储水和沉积物有效空间的,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三)保证人员通信联系和撤离路线安全畅通。
  第五节 冒顶片帮、冲击地压事故救援
  第一百二十一条 矿山救援队参加冒顶片帮事故救援,应当了解事故发生原因、巷道顶板特性、事故前人员分布位置和压风管路设置等情况,指定专人检查氧气和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监测巷道涌水量、观察周围巷道顶板和支护情况,保障应急救援人员作业安全和撤离路线安全畅通。
  第一百二十二条 矿井通风系统遭到破坏的,应当迅速恢复通风;周围巷道和支护遭到破坏的,应当进行加固处理。当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威胁救援作业安全或者可能再次发生冒顶片帮时,应急救援人员应当迅速撤至安全地点,采取措施消除威胁。
  第一百二十三条 矿山救援队搜救遇险人员时,可以采用呼喊、敲击或者采用探测仪器判断被困人员位置、与被困人员联系。应急救援人员和被困人员通过敲击发出救援联络信号内容如下:
  (一)敲击五声表示寻求联络;
  (二)敲击四声表示询问被困人员数量(被困人员按实际人数敲击回复);
  (三)敲击三声表示收到;
  (四)敲击二声表示停止。
  第一百二十四条 应急救援人员可以采用掘小巷、掘绕道、使用临时支护通过冒落区或者施工大口径救生钻孔等方式,快速构建救援通道营救遇险人员,同时利用压风管、水管或者钻孔等向被困人员提供新鲜空气、饮料和食物。
  第一百二十五条 应急救援人员清理大块矸石、支柱、支架、金属网、钢梁等冒落物和巷道堵塞物营救被困人员时,在现场安全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千斤顶、液压起重器具、液压剪、起重气垫、多功能钳、金属切割机等工具进行处置,使用工具应当注意避免误伤被困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矿山救援队参加冲击地压事故救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分析再次发生冲击地压灾害的可能性,确定合理的救援方案和路线;
  (二)迅速恢复灾区通风,恢复独头巷道通风时,按照排放瓦斯的要求进行;
  (三)加强巷道支护,保障作业空间安全,防止再次冒顶;
  (四)设专人观察顶板及周围支护情况,检查通风、瓦斯和矿尘,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第六节 矿井提升运输事故救援
  第一百二十七条 矿井发生提升运输事故,矿山企业应当根据情况立即停止事故设备运行,必要时切断其供电电源,停止事故影响区域作业,组织抢救遇险人员,采取恢复通风、通信和排水等措施。
  第一百二十八条 矿山救援队应当了解事故发生原因、矿井提升运输系统及设备、遇险人员数量和可能位置以及矿井通风、通信、排水等情况,探察井筒(巷道)破坏程度、提升容器坠落或者运输车辆滑落位置、遇险人员状况以及井筒(巷道)内通风、杂物堆积、氧气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积水水位等情况。
  第一百二十九条 矿山救援队在探察搜救过程中,发现遇险人员立即救出至安全地点,对伤员进行止血、包扎和骨折固定等紧急处理后,迅速移交专业医护人员送医院救治;不能立即救出的,在采取技术措施后施救。
  第一百三十条 应急救援人员在使用起重、破拆、扩张、牵引、切割等工具处置罐笼、人车(矿车)及堆积杂物进行施救时,应当指定专人检查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和氧气浓度、观察井筒和巷道情况,采取防范措施确保作业安全;同时,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被困人员受到二次伤害。
  第一百三十一条 矿山救援队参加矿井坠罐事故救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升人员井筒发生事故,可以选择其他安全出口入井探察搜救;
  (二)需要使用事故井筒的,清理井口并设专人把守警戒,对井筒、救援提升系统及设备进行安全评估、检查和提升测试,确保提升安全可靠;
  (三)当罐笼坠入井底时,可以通过排水通道抢救遇险人员,积水较多的采取排水措施,井底较深的采取局部通风措施,防止人员窒息;
  (四)搜救时注意观察井筒上部是否有物品坠落危险,必要时在井筒上部断面安设防护盖板,保障救援安全。
  第一百三十二条 矿山救援队参加矿井卡罐事故救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清理井架、井口附着物,井口设专人值守警戒,防止救援过程中坠物伤人;
  (二)有梯子间的井筒,先行探察井筒内有毒有害气体和氧气浓度以及梯子间安全状况,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梯子间向下搜救;
  (三)需要通过提升系统及设备进行探察搜救的,在经评估、检查和测试,确保提升系统及设备安全可靠后方可实施;
  (四)应急救援人员佩带保险带,所带工具系绳入套防止掉落,配备使用通信工具保持联络;
  (五)应急救援人员到达卡罐位置,先观察卡罐状况,必要时采取稳定或者加固措施,防止施救时罐笼再次坠落;
  (六)救援时间较长时,可以通过绳索和吊篮等方式为被困人员输送食物、饮料、相关药品及通信工具,维持被困人员生命体征和情绪稳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矿山救援队参加倾斜井巷跑车事故救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紧急制动和固定跑车车辆措施,防止施救时车辆再次滑落;
  (二)在事故巷道采取设置警戒线、警示灯等警戒措施,并设专人值守,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通行;
  (三)起重、搬移、挪动矿车时,防止车辆侧翻伤人,保护应急救援人员和遇险人员安全;
  (四)注意观察事故现场周边设施、设备、巷道的变化情况,防止巷道构件塌落伤人,必要时加固巷道、消除隐患。
  第七节 淤泥、黏土、矿渣、流砂溃决事故救援
  第一百三十四条 矿井发生淤泥、黏土、矿渣或者流砂溃决事故,矿山企业应当将下部水平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第一百三十五条 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加强有毒有害气体检测,采用呼喊和敲击等方法与被困人员进行联系,采取措施向被困人员输送新鲜空气、饮料和食物,在清理溃决物的同时,采用打钻和掘小巷等方法营救被困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开采急倾斜煤层或者矿体的,在黏土、淤泥、矿渣或者流砂流入下部水平巷道时,应急救援人员应当从上部水平巷道开展救援工作,严禁从下部接近充满溃决物的巷道。
  第一百三十七条 因受条件限制,需从倾斜巷道下部清理淤泥、黏土、矿渣或者流砂时,应当制定专门措施,设置牢固的阻挡设施和有安全退路的躲避硐室,并设专人观察。出现险情时,应急救援人员立即撤离或者进入躲避硐室。溃决物下方没有安全阻挡设施的,严禁进行清理作业。
  第八节 炮烟中毒窒息、炸药爆炸和矸石山事故救援
  第一百三十八条 矿山救援队参加炮烟中毒窒息事故救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通风,监测有毒有害气体;
  (二)独头巷道或者采空区发生炮烟中毒窒息事故,在没有爆炸危险的情况下,采用局部通风的方式稀释炮烟浓度;
  (三)尽快给遇险人员佩用全面罩正压氧气呼吸器或者自救器,给中毒窒息人员供氧并让其静卧保暖,将遇险人员撤离炮烟事故区域,运送至安全地点交医护人员救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矿山救援队参加炸药爆炸事故救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了解炸药和雷管数量、放置位置等情况,分析再次爆炸的危险性,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二)探察爆炸现场人员、有毒有害气体和巷道与硐室坍塌等情况;
  (三)抢救遇险人员,运出爆破器材,控制并扑灭火源;
  (四)恢复矿井通风系统,排除烟雾。
  第一百四十条 矿山救援队参加矸石山自燃或者爆炸事故救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明自燃或者爆炸范围、周围温度和产生气体成分及浓度;
  (二)可以采用注入泥浆、飞灰、石灰水、凝胶和泡沫等灭火措施;
  (三)直接灭火时,防止水煤气爆炸,避开矸石山垮塌面和开挖暴露面;
  (四)清理爆炸产生的高温抛落物时,应急救援人员佩戴手套、防护面罩或者眼镜,穿隔热服,使用工具清理;
  (五)设专人观测矸石山状态及变化,发现危险情况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
  第九节 露天矿坍塌、排土场滑坡和尾矿库溃坝事故救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矿山救援队参加露天矿边坡坍塌或者排土场滑坡事故救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坍塌体(滑体)趋于稳定后,应急救援人员及抢险救援设备从坍塌体(滑体)两侧安全区域实施救援;
  (二)采用生命探测仪等器材和观察、听声、呼喊、敲击等方法搜寻被困人员,判断被埋压人员位置;
  (三)可以采用人工与机械相结合的方式挖掘搜救被困人员,接近被埋压人员时采用人工挖掘,在施救过程中防止造成二次伤害;
  (四)分析事故影响范围,设置警戒区域,安排专人对搜救地点、坍塌体(滑体)和边坡情况进行监测,发现险情迅速组织应急救援人员撤离。
  积极采用手机定位、车辆探测、3D建模等技术分析被困人员位置,利用无人机、边坡雷达、位移形变监测等设备加强监测预警。
  第一百四十二条 矿山救援队参加尾矿库溃坝事故救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疏散周边和下游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设置警戒区域;
  (二)用抛填块石、砂袋和打木桩等方法堵塞决堤口,加固尾矿库堤坝,进行水砂分流,实时监测坝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安全;
  (三)挖掘搜救过程中避免被困人员受到二次伤害;
  (四)尾矿泥沙仍处于流动状态,对下游村庄、企业、交通干线、饮用水源地及其他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等形成威胁时,采取拦截、疏导等措施,避免事故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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