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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证券买卖的对象、措施、程序及期限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7 浏览量:1090
限制证券买卖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对被调查事件当事人受限账户的证券买卖行为采取的限制措施。限制证券买卖措施由中国证监会调查部门(以下简称调查部门)具体实施。
一、限制证券买卖的对象
受限账户包括被调查事件当事人及其实际控制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与当事人有关的其他账户。与当事人有关的其他账户包括:(一)有资金往来的;(二)资金存取人为相同人员或机构的;(三)交易代理人为相同人员或机构的;(四)有转托管或交叉指定关系的;(五)有抵押关系的;(六)受同一监管协议控制的;(七)下挂同一个或多个股东账户的;(八)属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九)调查部门通过调查认定的其他情况。
二、限制证券买卖的措施
(1)不得买入指定交易品种,但允许卖出;
(2)不得卖出指定交易品种,但允许买入;
(3)不得买入和卖出指定交易品种;
(4)不得办理转托管或撤销指定交易;
(5)调查部门认为应采取的其他限制措施。
三、实施限制证券买卖措施的程序
(1)调查部门实施限制证券买卖措施,应当制作《限制/解除限制证券买卖申请书》,经法律部门审核,报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
(2)实施限制证券买卖措施,调查部门应当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等协助实施限制证券买卖的机构发出《限制/解除限制证券买卖通知书》。
(3)协助实施限制证券买卖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有效地执行限制措施。限制期满,应及时解除。
(4)调查部门应将实施限制证券买卖措施的情况通知当事人或托管受限账户的证券经营机构。
(5)根据需要,有关部门可对限制证券买卖情况予以公告。
四、限制证券买卖措施的期限
调查部门限制证券买卖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15个交易日。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 证券监管机关实施冻结、查封措施的适用情形、对象及程序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