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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证券交易所内违规交易人员的纪律处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3 浏览量:1265
证券交易所对其会员和所内工作人员负有监管职责。《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内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违反证券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的,由证券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禁止其入场进行证券交易。
给予纪律处分的前提,是违反了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这些规则应当包括《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章程》、《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中所有有关证券交易的规则,如证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交易中的禁止行为、交易合同生效和废止条件、清算交收事项、证券交易所和开市、收市、休市及异常情况的处理等。
证券交易所作为法人实体,对从业人员的纪律处分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司法处分。其内容应当包括:警告、书面通报批评、公开批评、罚款、限制交易、暂停业务等。对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禁止其入场进行证券交易。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给客户或者证券交易所造成很大的损失、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反证券交易的有关交易规则经过证券交易所的教育仍不改正等行为。撤销交易资格,是指收回颁发的资格证书,不再承认其具有交易人员资格。资格撤销以后,不能再在证券交易所内从事证券交易业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证券交易所内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违反证券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的,由证券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禁止其入场进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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