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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的来源、管理与使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3   浏览量:1175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是指用于弥补证券交易所重大经济损失,防范与证券交易所业务活动有关的重大风险事故,以保证证券交易活动正常进行而设立的专项基金。但是,这一基金并不保护投资者由于市场欺诈行为而遭受到的证券价值损失,也不保护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

  风险基金的来源包括:(1)按证券交易所收取交易经手费的20%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账;(2)按证券交易所收取席位年费的10%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账;(3)按证券交易所收取会员费10%的比例一次性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账;(4)按《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账面余额的15%,一次性提取;(5)对违规会员的罚款、罚息收入。

  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的理事会进行管理。证券交易所的理事会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风险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

  《证券法》授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中国证监会、财政部颁布了《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月31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4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对风险基金的概念、基金来源和提取的具体比例、使用办法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

  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







·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的适用条件

· 证券交易所提供集中交易保障及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的义务

· 证券交易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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