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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传播虚假证券市场信息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1   浏览量:1327  
  

  在证券市场上,各种各样信息的传播对证券交易都会造成影响,公布真实的信息,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市场真实情况,作出正确选择;而散布虚假信息,进行信息误导,则会使投资者作出错误的判断,利益受到损失,禁止传播虚假信息,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的公正度和透明度,所以,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恶意进行信息误导的行为,应当坚决予以禁示。

  (1)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的“传播媒介从业人员”,是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从业人员。这里的“有关人员”,是指以各种方式参与证券活动的人员,如在各种传播媒介上发表证券市场评论的人员、证券业务研究人员、教学人员等。由于社会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比对一般人更加信任,而证券市场是个非常敏感的市场,他们传播的信息,会对证券市场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应当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2)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之一就是制作、评价、报告、核准、公开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提交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和材料,如果上述机构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必将对证券市场产生极大的影响。而上述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工作人员,由于工作性质的需要,可能会接触到证券发行、交易的许多信息,他们发布的信息比一般人发布的信息更具影响力。因此,禁止此类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3)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证券信息主要通过各种传播媒介进行传播,其影响范围广,传播及时,通常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如果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不真实、不客观,必将误导广大投资者,应当严格禁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 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表现方式及其赔偿责任

· 内幕信息的构成条件及种类

·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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