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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线交易归入制度及其例外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1   浏览量:2132  
  

  《证券法》第47条规定了短线交易归入制度。短线交易是指在较短的时间内,将本公司股票买入后又卖出或者卖出后又买人的行为。为了防止公司有关人员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力和拥有的信息优势,通过频繁地买卖本公司的股票而影响公司的股票价格,操纵股市或者引起公司股票价格的动荡,损害其他小股东的利益,《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又买入,其间必须间隔六个月的时间;如果未间隔六个月,在该股票买卖中获取的收益,即差额收入,归该公司所有,公司也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短线交易归入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司对交易收益的收缴,以有效淡化内部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动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短线交易不以利用内幕信息为构成要件,但如果短线交易主体利用了内幕信息,也构成内幕交易。

  一、短线交易的认定

  依据《证券法》第47条的规定,认定一个行为是否属于短线交易必须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主体要件。短线交易主体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客体要件。短线交易的客体为上市公司股票,不包括债券、基金等其他证券。

  (3)行为要件。短线交易包括至少两次交易,即一组方向相反的买进和卖出行为,否则不能构成短线交易。即使内部人利用内幕信息实施了多次方向相同的买进行为或卖出行为,也只能构成内幕交易,而不能认定为短线交易。

  (4)期间要件。短线交易的期间为6个月,即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二、归入权的行使方式

  对于短线交易所得的收益,公司应当收回,而具体实施收回行为的应当是公司的董事会。如果公司董事会不收回公司有关人员短线交易所得的收益,公司的任何一个股东,无论其持股多少,都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以促使董事会尽快收回应归公司所有的收益。经股东请求,公司董事会超过三十日仍未执行的,股东就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

  如果公司董事会不依法将公司有关人员短线交易的收益收归公司所有,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即任何一个负有责任的董事,在被要求将公司有关人员短线交易所得收益的金额交归公司时,该被要求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都应当按照要求,将该金额交归公司,而不得拒绝。

  三、短线交易归入制度的例外

  即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时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因为包销就是证券公司将公司发行的股票按照协议全部购人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而承销的目的是通过证券公司将公司发行的股票售出。为了便于证券公司尽早将其因包销而购人的售后剩余证券出售给社会公众,实现股权的分散,因此规定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成为大股东时,不受不得进行短线交易的限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禁止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在法定期限内买卖相关股票的规定

·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保密义务

· 禁止持有、买卖股票或者获得股票的人员范围及相关规定

· 证券发行核准决定的撤销及发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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