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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行使批准变更采购方式职权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5-10 浏览量:1524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达到公开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以下简称批准变更采购方式),但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体制改革以来,这一规定则与实际财政管理体制不符,难以操作。为此,《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一、县级人民政府行使批准变更采购方式职权的前提是县级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
在财政管理方面,自2008年起就开始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改革,2009年财政部发布了《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意见》(财预[2009] 78号),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1081个县实行了财政省直接管理县,各省推进程度有所不同,全国粮食、油料、棉花、生猪生产大县已全部纳入改革范围。省直接管理县财政体现了政府管理的扁平化,有利于减少行政成本和提高行政工作效率,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不再是上下级关系,而是统一由省直管。
考虑到如批准变更采购方式仍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执行,则与其他财政管理权限不同,割裂了财政部门对本级政府采购管理的业务流程,也不符合财政省直接管理县的改革思路。特别是,改革后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对县级财政情况并不了解,行使批准权既无法体现立法本意也难以操作,《实施条例》为此作了特别规定。
二、县级人民政府行使批准变更采购方式职权应当根据需要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在结合立法当时的五级财政管理体制的情况下做出的。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是为了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内在要求,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推动市县政府加快职能转变,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改革模式、步骤和进度要因地制宜、西调推进、共同发展,充分调动各方发展积极性,增强县域发展活力,强化省级调控功能。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是在政府间收支划分、转移支付、资金往来、预决算、年终结算等方面,省财政与市、县财政直接联系,开展相关业务工作。县级政府应当根据县级财政管理改革实际需要和相关政府采购管理水平、能力,自己提出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才能行使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权限。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八条 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在业绩考核中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