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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5-10 浏览量:975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实现的法律救济。它主要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目的在于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以及《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等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不是以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身份而是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出现的,与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一样,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无论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还是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都同样需要依照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他人”主要是政府采购当事人,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给供应商造成损害的,或者供应商违法行为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造成损害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给采购人造成损害的,都要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九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