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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活动的社会监督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4-29   浏览量:886  
  


  保证政府采购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运行,关键在于建立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在这个监督机制中,应当包括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内部监督,包括供应商的监督,还应当包括全社会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社会监督。《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社会监督问题作出了规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控告和检举,是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法定权利,各级国家机关、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各种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可以依法行使这一权利。控告和检举的对象,包括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任何违法行为。

  (2)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在处理控告和检举事项时,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控告人和检举人。需要注意的是,有关部门、机关收到控告和检举后,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关管辖的事项,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和机关负责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 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的监督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 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进行信用管理的规定

· 对投诉人撤回投诉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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