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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4-29   浏览量:829  
  


  《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了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

  这里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对方在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或建议对方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以及《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情形。《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以及《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了采购人的违法情形。《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了集中采购机构的违法情形。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存在上述违法情形的,应当要求对方改正;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存在上述违法情形的,应当建议对方改正。要求或建议改正的违法行为应该是能及时纠正的行为。如果违法行为已经导致实际后果难以改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依法追究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一条 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 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进行信用管理的规定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与评审专家职责履行情况记录的规定

· 政府采购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的情形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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