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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权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4-27 浏览量:779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针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做出了规定,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但未规定监督检查的方式、手段。为此,《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是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在实施检查过程中,财政部门可以向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当事人和有关政府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核查问题,可以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有关材料、资料,并有权查阅和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有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文件,还包括社保记录、纳税记录等有关资料,其载体包括纸质材料、音像资料和电子文件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的配合,包括接受调查询问,如实陈述相关情况,完整提供所有相关资料,不得拒绝调查,隐瞒事实,隐匿或损毁相关支件、资料等。财政部门检查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也应当依法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