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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的检查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4-27 浏览量:739
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明确赋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的检查权,有利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正确、充分地使用法定的检查权,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所有当事人依法进行检查。但是,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政府采购当事人可能不会很自觉地接受检查,甚至拒绝检查。因此,必须对政府采购当事人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问题提出严格的要求。《政府采购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法定职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使其监督职责得以切实、有效地履行,就必须对每个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活动进行检查,否则,其监督职能根本无法实现。根据《政府采购法》 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在实施检查过程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所有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核查问题,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材料。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时,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的主要对象,是政府采购当事人开展或者参加采购活动的情况,这些情况通常通过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反映出来。政府采购当事人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是否真实、准确,直接影响到检查的结果,影响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供应商的切身利益。因此,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检查的有效进行,任何拒绝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在接受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及材料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