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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4-15   浏览量:880  
  


  一般来说,合同由当事人自愿签订,合同的内容也应当由当事人约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但是,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不能随心所欲。因此,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也就不能像一般民事合同那样由采购人与供应商随意确定,其主要内容必须有所限制。基于上述原因,《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五条对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作出了特殊规定,要求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换而言之,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其内容应当包括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必须具备的条款,否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 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

· 政府采购文件的保存要求及采购文件的构成

· 政府采购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禁止性规定

·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标准文本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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