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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和澄清修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4-12 浏览量:827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和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直接关系到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实践中也容易出现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对此作了进一步规范。
一、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没有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只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有的采购项目通过缩短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排斥、限制供应商参与竞争,甚至出现在假期即将到来时开始提供招标文件,假期结束后一两天就停止提供的现象。因此,要保证公平竞争,就必须为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留出合理的时间。
《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文件期限以工作日计算,这不同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以日历日计算。我国法律规定了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延长劳动时间。为防止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在节假日期间提供招标文件而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参加投标以及保障劳动者的法定休息休假权利,同时方便潜在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联系,及时处理招标文件提供期间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实施条例》以工作日计算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实施条例》规定的5个工作日是提供招标文件期限的下限,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充分竞争的原则,规定足够长的招标文件提供期限。
二、已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对于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要做到依法和公正。
(1)要维护招标文件的严肃性。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中最重要的文件之一,投标人投标、评委会评标、签订合同等都要依据招标文件。尽管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都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但对实质性条款的修改,或者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反复进行修改,都会降低招标文件的严肃性,引起投标人的猜疑,甚至引起质疑和投诉。因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阶段必须做到严谨、科学,对不熟悉的专业问题,应当征求专业人员或者相关供应商的意见,尽量避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2)澄清或者修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要给投标人留出一定的响应时间。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到投标文件编制,从澄清或者修改的发出时间到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l5日。不足15日的,投标截止时间耍顺延。这样的规定既提高了招标活动的效率,又保证了公平公正。这项规定需要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承担判别的责任,要认真判断什么样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一般来说,修改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增加投标证明材料等,会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减少投标证明材料,或对投标开标时间、地点的微小调整则不会影响编制投标文件。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要充分考虑到投标人的感受。如增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的要求,就要考虑到法定代表人出差等情况。
在具体采购活动执行中,“15日”的规定要符合《民法通则》关于期间的规定,即“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3)书面形式通知。书面形式通知包括纸质的文件、信件,也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被潜在投标人接收,必要时应能够提供相应证据。
(4)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修改是招标文件修改的一个特例。当放宽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时,属于新的要约邀请,相应的要将投标截止时间延长至满20日,这样才符合《政府采购法》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的规定,同时还要延长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和澄清修改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电子招标
采用电子方式招标的,招标文件的下载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除了可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外,也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以法定网站上公告方式通知和下载。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从澄清或修改的发出时间到投标截止时间,也不得少于15日。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