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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3-21   浏览量:2000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政府采购活动,统一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指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主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省之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

  鉴于政府采购客观上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政府采购法》在确定适用范围时,作了必要的例外规定:

  (1)第八十四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1986年开始,我国政府统借国外贷款全部纳入了财政预算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属于财政性资金。因此,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但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使用和管理,都有一套比较完整和严格的规定,这些具体规定与我国有关法律产生了一定的差异甚至矛盾。为了解决因两者之间差异或矛盾而产生的问题,《政府采购法》作了上述规定。

  (2)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这样规定的理由是: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时,比如发生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等,如果仍然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就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在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安全和秘密的情况下,不宜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公开采购。

  (3)第八十六条规定:“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和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规定,一般是把军事采购中涉及民品或者保密程序不高的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但是,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各级军事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军事装备和军用物资,涉及到国家的安全和机密,其采购过程不可完全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可能完全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因此,《政府采购法》未将军事采购纳入其调整范围,而规定军事采购法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八十四条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十五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第八十六条 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 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 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

· 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规定

·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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