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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3 浏览量:1488
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占有、携有、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鸦片、海洛因等毒品,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一、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行为的对象是毒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
非法,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麻醉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药品管理法》等关于个人禁止持有毒品的规定。
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将毒品置于自己控制之下的行为。行为人持有毒品,可以是将毒品带在自己身上,也可以是将毒品藏在某处,还可以是将毒品委托他人保管。只要该毒品属于行为人所有,不论放在何处,都属于持有毒品。
行为人非法持有的毒品必须是少量的,否则构成了非法持有毒品罪,即行为人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
4、本行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持有。如果行为人持有毒品是为了进行其他毒品违法行为,则按照其他毒品违法行为或毒品犯罪来处理。
二、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一般是指非法持有的毒品数量很少等情形。
三、非法持有毒品行为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限
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刑法第348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公通字[2012]26号)第二条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
(2)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
(3)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
(4)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m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
(5)氯胺酮、美沙酮二百克以上;
(6)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
(7)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
(8)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
(9)大麻油一千克以上,大麻脂二千克以上,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
(10)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
(11)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每种毒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累计相加达到十克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没有达到犯罪标准的最低数量的,就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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