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向他人提供毒品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3   浏览量:2292  
  

  一、向他人提供毒品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身体健康,行为的对象是毒品。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向他人提供毒品。

  向他人提供毒品,一般是指免费向他人赠送毒品,如果行为人通过交易向他人提供毒品,则构成了贩毒罪;另外一种情形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提供包括赠予和出售。

  4、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提供,但行为人没有引诱他人吸毒的意图,也没有营利的目的,否则构成了其他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三、向他人提供毒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贩卖毒品罪的区别

  向他人提供毒品的行为应当是无偿的,即行为人只能以赠送、供给、非法批准等方式给予吸食、注射毒品者提供毒品,如果是有偿的,无论是附条件的等价交换行为还是出售行为,均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而不再属于这里所讲的"提供"行为。换言之,行为人非法向他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是无偿的,既不包括货款交易和以物易物,也不包括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向他人换取劳务。如果行为人非法有偿出让毒品,则不属于这里所讲的非法提供行为。因此,向他人提供毒品,是否构成犯罪,关键是有偿还是无偿,如果是有偿提供的,则不论数量多少,一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果是无偿的,则构成向他人提供毒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偷开他人机动车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40362 second(s) , 64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