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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3   浏览量:1659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行为,是指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小的行为。

  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

  买卖,包括购买或者销售,可以是自产自销,也可以是购买他人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后销售。

  运输,是指用交通工具将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从一地运往另一地的行为。可以是境内运输,也可以是由境外向境内运输或境内向境外运输。

  持有,是指对于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实际控制和支配,包括行为人随身携带,也包括存放在特定的地点。

  行为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的必须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未经灭活,是指没有经过烘烤、放射线照射等方法,进行消灭植物繁殖和生长机能的处理。

  行为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数量必须较少,否则就构成了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区别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只有数量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反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352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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