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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3 浏览量:1565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私自种植少量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行为。
一、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
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可以制成鸦片、吗啡、海洛因等毒品,这些毒品严重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并且引发很多社会问题。1981年8月,国务院发出《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规定,除国家指定国营农场按照严格计划种植少量药用罂粟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准种植罂粟。对私自种植的罂粟,必须立即铲除,就地销毁,并追缴已经收获的鸦片和种子。今后发现私种罂粟的,应当从严惩处。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
非法种植,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毒品原植物管理的规定,私自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植,包括播种、移苗栽植、灌溉、收获等。毒品原植物,是指能够用来提炼、加工鸦片、海洛因、吗啡、可卡因等毒品的植物,如罂粟、大麻、古柯等。
行为人种植毒品原植物情节必须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即行为人种植的罂粟不满500株,大麻不满5000株,并且经公安机关处理后没有再行种植或者没有抗拒铲除行为的。
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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