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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赌博赌资较大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3 浏览量:2246
一、参与赌博赌资较大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化。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
用作赌注的财物可以是纸币、有价证券,也可以是其他动产或不动产。赌博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一般常见的有玩麻将、打纸牌、推牌九等。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赌博的形式也越来越多,如百家乐、地下六合彩、网络赌博等。赌博财物的交付一般为当场交付,有的是事后交付,行为人采取哪种方式赌博或交付财物不影响赌博行为的成立。赌资较大,目前没有明确的标准。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希望通过赌博赢得财物。家庭成员、亲属之间娱乐中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活动,不以赌博论处。
二、参与赌博赌资较大行为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三、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与赌博罪的区别
赌博罪(刑法第303条第1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聚众赌博”,是指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聚众赌博,行为人本人不一定参加赌博;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以赌博为常业,即以赌博所得为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行为。
刑法第303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为播放淫秽音像、淫秽表演、淫乱活动提供场所行为的认定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