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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2   浏览量:1394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

  计算机信息网络包括国际互联网、局域网以及移动网络。其他通讯工具包括传真、无线寻呼等。淫秽信息,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淫秽信息的性质属于刑法第367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在实践中,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一般包括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手机发送“淫秽短信”,利用电话提供色情声讯服务等。

  “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主要表现为:一是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淫秽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二是通过互联网出卖淫秽信息,以获取物质利益。例如,淫秽网站让用户交纳会员费,以便用户在线观看或者下载淫秽信息等。三是将淫秽信息发送、张贴给他人或者公众,以扩大淫秽信息的影响范围。例如,将淫秽视频链接到互联网页面,在聊天室张贴淫秽文章。

  淫秽信息主要通过三个途径或者说三个平台实施:一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即互联网。利用互联网,违法分子可以贩卖、张贴、发送淫秽的电影、表演、动画、声音、照片、文章、短信息等各种电子信息;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讯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的淫秽信息违法行为,也属于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违法行为。二是利用移动通讯终端实施的淫秽信息违法行为,主要是发送淫秽短信。随着彩屏、彩铃、照相、录像手机的出现,现在又出现了利用手机发送淫秽彩信,即带有图像、声音、文字的多媒体信息的现象。三是利用声讯台,违法分子主要是传播淫秽的语音信息。

  二、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赃物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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