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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播放淫秽音像、淫秽表演、淫乱活动提供场所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2   浏览量:1228  
  

  一、为播放淫秽音像、淫秽表演、淫乱活动提供场所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化。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播放淫秽音像、淫秽表演、聚众淫乱活动提供场所。提供的场所,一般是旅馆、出租房、私人房屋、娱乐场所的部分房间。

  4、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他人是进行播放淫秽音像、淫秽表演、聚众淫乱活动而提供场所,行为人如果不知情,则不构成本行为。行为人的动机既可以是出于营利,也可以是非营利的,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

  二、为播放淫秽音像、淫秽表演、淫乱活动提供场所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为淫乱活动提供场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三、为播放淫秽音像、淫秽表演、淫乱活动提供场所行为与容留他人卖淫行为的区别

  容留他人卖淫,是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他人卖淫的场所多种多样,有的是利用自己的私人住宅容留他人卖淫,有的是利用自己管理的饭店、宾馆容留他人卖淫,还有的利用自己的汽车、船只容留他人卖淫等。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提供场所的对象不同。容留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对象是卖淫者;而本行为提供场所的对象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人、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人、聚众淫乱的聚众淫乱者。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参与聚众淫乱活动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办案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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