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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2   浏览量:1689  
  

  一、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一方面是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公共场所包括党政国家机关门口、车站、港口、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运动场、展览馆等其他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公共场所具有人员聚集量大、流动量大的特征,如果正常秩序受到破坏,就会出现混乱状态,影响其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扰乱了公共场所的秩序,扰乱了单位的工作秩序,严重的可能导致骚乱,必须加以阻止。不听劝阻的,应当给予处罚。

  另一方面,在非公共场所停放尸体,如果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也应该给予处罚。在实践中一般是行为人为了解决某一与死者相关的问题而抬尸上访,给有关部门施加压力,希望能满足行为人的要求。但也有少数是被别人操纵的,故意制造事端,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以实现报复或者其他目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情形。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群众围观、秩序混乱,社会影响恶劣的;

  (2)持续时间较长,严重影响他人或者单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

  (3)伴有侮辱性、煽动性、鼓动性等言行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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