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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2   浏览量:1848  
  

  一、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旅馆业工作人员。

  旅馆业,是指为过往旅客提供住宿条件以及其他生活、生产服务的行业。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作为特种行业加以管理。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安机关对旅馆业的管理。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2)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危险物质,是指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爆炸性物质包括各种起爆器材,雷汞、雷银等起爆药,硝基化合物类炸药、硝基胺类炸药、硝酸类炸药、高能混合炸药、爆破剂等各类炸药,以及烟火剂等。毒害性物质包括氰化物、磷化物、砷化物等,如氰化钾、氰化澳、磷化钾;亚砷酸盐、砷酸盐、亚硒酸盐、硒化物等,如亚砷酸钙、砷酸铰等;有机剧毒物品,如氯苯乙酮、甲醛氟磷异丙脂(沙林)、阿托品、吗啡、海洛因及其盐类化合物等。放射性物质,是指通过原子核裂变时能够放出射线,发生放射性衰变的物质,包括镭、铀、钻等。腐蚀性物质,是指能够灼伤皮肤引起表层红肿、腐烂,误食则会迅速破坏肠胃等组织器官,严重的可在短时间内导致死亡的物质。常见的腐蚀性物质有硫酸、盐酸、硝酸等。传染病病原体,是指能够引起传染病发生的细菌、病毒等病原体物质。

  (3)明知住宿旅客是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行为之一,就构成了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其中,明知住宿旅客携带有危险物质而不制止;明知住宿旅客是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行为人主观方面应是故意。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过失的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二、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是指因违反本行为受到处罚后,又违反本行为的,或者不登记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1)不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

  (2)明知住宿的旅客是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3)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两人次以上的;

  (4)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入住后,又在当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旅馆业工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侵犯通信自由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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