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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饭店等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8   浏览量:1403  
  

  一、旅馆、饭店等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限定为社会公众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

  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主要包括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当然也包括歌舞厅、桑拿按摩、茶馆、酒吧、网吧等其他场所。经营管理人员,一般是指对场所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如饭店的经理、总经理等,一般的管理人员不能作为本行为的责任主体。

  2、本行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违反安全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违反安全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这三个条件需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且相互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里的安全规定,包括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防止因告知不当、处罚的前置条件不充分,影响处罚的有效实施。对经公安机关通知即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场所,不应予以处罚。

  二、旅馆、饭店等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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