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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8   浏览量:1785  
  

  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个人,是指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自然人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是指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3、本行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1)体育比赛活动;

  (2)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3)展览、展销等活动;

  (4)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5)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本行为具体表现为:

  ①未经许可,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②超过核准人数的,如某大型群众性活动核准为2万人,而实际参加的有2.5万人。

  ③场地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如场地建筑不坚固,有发生倒塌坠毁的可能性;各种电线、线路老化,容易引发火灾。

  ④消防设施不符合法定要求。如灭火器超过使用期限;没有按照规定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通道和紧急通道被占用,一旦发生事故,消防车不能开进,人员无法逃离现场。

  ⑤没有制订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4、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

  有的大型活动主办者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最大经济利益,而故意减少在安全保卫方面的投人,明知存在安全隐患仍不加整改。过失也可以构成本行为。

  二、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一般是指经有关部门指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安全隐患不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三、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规定

  1、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2、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提交的材料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3、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4、大型群众性活动相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

  依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相关单位、人员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的认定

  构成本行为需要“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实践中,这种危险应当是一种可能性,且是一种现实可能性,是否“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应的证据推定。以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安全许可规定的为例,公安机关不需要待其正式举办活动时,再认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只要有证据证明,如该项活动举办的场地与预计容纳的人数(发放的门票情况)不符合核定人员的有关规定,即可以"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其停止活动。这里的"停止活动",包括相关的宣传、推广、卖票等情形,并可对组织者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违反通行道路施工安全规定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违反安装、使用电网规定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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