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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8   浏览量:2087  
  

  一、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行为的主体。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财产所有权。侵害的对象是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本行为的危害性不仅侵犯了国家的财产所有权,而且还可能导致车辆、行人陷入或者跌入井坑,造成车毁人伤的后果。

  3、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损毁,是指破坏物品、设施的完整性,使其失去正常的使用价值和功能的行为。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包括自来水、热力、排污等管道井盖,路灯、广场照明、装饰灯具以及消防栓、铁算子、路口交通设施等其他公共设施。

  二、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如果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车毁人亡的后果,则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经劝阻或者指出后拒不改正的;造成人身损伤、财产损毁等后果,或者足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等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 违反安装、使用电网规定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抢越铁路等影响行车安全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寻衅滋事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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