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违反通行道路施工安全规定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8 浏览量:1537
违反通行道路施工安全规定行为,是指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行为。
一、违反通行道路施工安全规定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施工人员和其他人员,单位也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如施工单位。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侵害的对象是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施工的地点。本行为的危害性在于可能导致车辆、行人陷入或者跌入沟井坎穴,造成车毁人伤。
3、本行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一是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二是故意毁损、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行为的危害性在于可能导致车辆、行人陷人或者跌人沟井坎穴,造成车毁人伤。至于事实上是否发生了车毁人伤的后果,不影响行为的成立。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的,就可以给予处罚。如果发生了严重的车毁人亡的后果,则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的,才构成本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过失毁损、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处罚。
二、违反通行道路施工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经劝阻或者指出后不及时改正的;造成人身损伤或者财产损毁等后果的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抢越铁路等影响行车安全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行为的认定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