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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及其计算方法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7 浏览量:1613
追究时效,又称追溯期,是指对违法犯罪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有效期限。
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为6个月,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也就是说,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后的6个月内,公安机关未发现这一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那么在规定的6个月后,公安机关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对当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的期限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追究时效的计算方法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的期限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例如,运输危险物质,在途中用了5天时间,应当以最后一天将危险物质转交给他人起开始计算追究时效。
2、连续状态,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违反治安管理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性质同一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状态。对有连续状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以最后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究时效。例如,连续盗窃,应当以最后一个盗窃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开始计算追究时效。
3、继续状态,又称持续状态,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其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对有继续状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以持续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究时效。例如,非法拘禁,应当以非法拘禁行为停止之日起开始计算追究时效。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