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治安管理处罚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7   浏览量:1352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强制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关押在专门的处所,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治安管理处罚。

  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决定,但考虑到行为人具有法定的特殊情况,而实际上不执行行政拘留。既包括不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送达拘留所执行,也包括不搞所外执行。不执行行政拘留与所外执行行政拘留的主要区别是,后者是执行处罚的一种特殊方式,前者是不执行处罚。但是,“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不等于完全不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会同其家庭、单位、学校、居(村)民委员会对其进行监管和帮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所谓“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依照《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五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1)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

  (2)曾因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

  (3)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

  (4)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

  (5)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年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的情况,以其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正要执行行政拘留时的实际情况确定,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或者执行行政拘留时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均不再投送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 治安管理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及相关规定

· 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基本特征及其认定

·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30592 second(s) , 64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