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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7   浏览量:1475  
  

  一、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积极实施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也就是将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意志付诸实施的人。构成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单位的人员;

  2、必须亲自实施了具体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员

  3、对自己所实施的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情况在主观上存在着明知;

  4、在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的人员。需要强调的是,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都可能在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中起着组织、指挥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两者的区别在于,其组织、指挥作用发挥的阶段不同。直接责任人员的组织、指挥作用只能是在着手实施某一具体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组织、指挥作用则是发生在决定实施某一具体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决策过程中。

  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认定为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从而也不能给予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中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负责人,亦即“直接责任人员”中的主管人员。在执法实践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要包括: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二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三是单位的一般负责人;四是单位的部门负责人。但上述人员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当其在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并且其所实施的行为与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结果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上述人员才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后果负责。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责任人员中,除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外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是指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对个人的处罚规定处罚,包括给予相应的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处罚等。

  二、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也可能同时违反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这种情形下,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单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处罚,或者采取责令其限期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取缔等强制措施的,应当依照其规定办理;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则不能实施处罚。

  三、对单位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对上述行为应当予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对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同时依法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

  四、对单位实施特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性强制措施。

  具体包括:一是收缴非法财物,即单位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涉及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所有的工具;二是追缴违法所得,即单位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其他非法利益。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四、关于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并在第54条规定可以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单位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单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处罚,或者采取责令其限期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取缔等强制措施的,应当依照其规定办理。对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同时依法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参照刑法的规定,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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